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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2.不準開單提成;
3.不準違規收費;
4.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5.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6.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
7.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
8.不準收受回扣;
9.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明確,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復收費。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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